人事处关于申办浙江省任教三十年教师荣誉证书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审核:caih 作者:caih终审:发布时间:2008-03-10浏览次数:2813

各学院、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浙教人[1998]146号《关于做好<浙江省任教三十年教师荣誉证书>颁发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现将今年我校《任教满三十年教师荣誉证书》发放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的规定,持荣誉证书的教师可以免费进入省境内政府举办的公园、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和艺术馆。为使任教满三十年的教师能享受该待遇,从1998起,满三十年教龄的教师统一由浙江省教育厅颁发《浙江省任教三十年教师荣誉证书》(以下简称《荣誉证书》)。颁发省教育厅《荣誉证书》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发证的范围、对象和条件进行审查,不得随意放宽条件和扩大范围。
二、《荣誉证书》的发放范围、对象和条件:
  凡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专门从事教学工作满三十年的,能履行《教师法》第八条规定的各项义务的教师。教师任教年限的计算指退(离)休时间之前在职从事教学工作的累计时间,高等学校按实际从事教学工作的时间计算,中等专业学校、中小学、幼儿园、技工学校和高等师范院校按教龄计算办法计算。
三、《荣誉证书》的办理时间及程序:
  1、任教满三十年的教师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浙江省任教三十年荣誉证书申请表》一式一份,用签字笔或蓝黑墨水的钢笔填写,以便归档;
  2、各学院及有关单位审查填写《申请浙江省任教三十年荣誉证书教师名册》并签署意见(审查合格者收取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1张),于320日前将上述材料和申请人的教师资格证书复印件交人事处师资办;
  3、学校审核通过后,报省教育厅审定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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