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通知,2019年港澳与内地大中小学师生交流计划大学生项目第二次申报现已启动。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内容及标准
1. 教育部通过向内地高校提供项目补助,对港澳高校来内地学习、科研、实习3天到一学年的学生(全日制的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及教师(主要指带队教师,师生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10)提供资助。
2. 教师讲学活动不在项目资助范围之内。
3. 经费支出范围和标准请见附件1。
二、合作院校条件
申报项目应与以下一所或多所港澳高校合作:
香港高校:香港大学、香港中文大学、香港科技大学、香港理工大学、香港城市大学、香港浸会大学、岭南大学、香港教育大学、香港公开大学、香港树仁大学、香港演艺学院、珠海学院。
澳门高校:澳门大学、澳门理工学院、澳门旅游学院、澳门科技大学、澳门城市大学。
三、申报项目条件
1. 申报项目应符合国家重大发展战略需求,对推动内地与港澳高等教育交流合作、促进“双一流”建设具有积极作用。申报单位应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完整、规范。
2. 申报项目类型分为联合培养、教学科研、创新创业、实践交流4类。其中:
联合培养类包括内地与港澳高校合作开展本科生、研究生联合培养,学分互认,交换生等项目。申报时须提供与港澳高校签订的联合培养或学分互认等合作协议,且有详细的培养方案和课程计划。
教学科研类包括内地与港澳高校合作开展课程交流、教学实习、科研交流、实验室共建等项目。申报单位应有明确的科研计划,并且在项目结束后能够提交有价值的科研成果。
创新创业类包括内地与港澳高校合作开展创新创业培训、创业辅导、企业实习等项目。申报单位应在创新创业领域具有较好工作基础或比较优势,有明确创新创业计划,且能充分调动资源,吸纳知名企业或知名创新创业人物参与。
实践交流类包括内地与港澳高校合作开展国情考察、社会实践等项目,项目设计应含有细化日程安排。
教育部将优先考虑前三类项目,适当控制实践交流类项目规模。
3. 申报项目按时间分为长期项目和短期项目。
长期项目指学习、科研、实习时间3个月(含)到1学年(含)的项目;
短期项目指学习、科研、实习时间3天到3个月以内的项目。
四、项目执行要求
项目获批后,应严格按项目计划认真执行,并严格遵守有关财务规定。项目实施前15天向校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提交项目实施方案、日程安排、参与师生名单及经费预算等。如遇项目延期或内容、人员调整,需在实施前30天向校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提交说明。
项目结束后7天内向校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提交项目总结、经费决算、师生信息表及学生交流心得等,后由港澳台办上报教育部。
教育部将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项目评审的重要参考依据。
五、项目申报要求
1. 2019年4月19日前向校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申报拟在2019年 7月1日-12月31日期间执行的项目。
2. 申报项目前,申报单位须与港澳高校联系确认将合作开展该项目,并做好项目规划。
3. 申请单位需填写《港澳与内地大中小学师生交流计划大学生项目申请书》(详见附件2),并在申请书首页签字盖章。
4. 请将申请书电子版发送至邮箱wuyun2013@zju.edu.cn,纸质版交至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校友活动中心303A)。项目申请以收到纸质材料为准。
5. 申请材料将由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上报教育部,申请结果以教育部批复为准。
联系人:吴赟,88981312,wuyun2013@zju.edu.cn。
附件2:港澳与内地大中小学师生交流计划大学生项目申请书.doc
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2019年4月8日